E 排客資訊系統利用規約


※神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個人資料管理

‧本公司就本公司指定申請書中所載之客戶個人資料,除依本規約第25 條規定之目的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外,並得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或為介紹本公司及本公司集團公司(以下統稱「本公司等」)所經營商品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

‧其他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妥善管理。


第1條 (契約之適用)

除本公司與客戶另有其他書面約定外,本公司按照《E 排客資訊系統利用規約》(以下稱「本規約」),向客戶提供有關E 排客資訊系統之服務(以下稱「本服務」)。另,本服務所涉選項服務或附帶服務亦應適用本規約。

第2條 (契約期限)

客戶與本公司之間簽訂之本規約項下有關本服務之利用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之有效期限係依服務申請書所載之期限為依據。本契約有效期限屆滿之2個月前未書面提出終止本契約時,本契約應以相同條件自動延長1年,其後亦同。

第3條 (費用)

1. 本服務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用費、約定之分潤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等,以下稱「費用」)為本公司服務申請書(含報價單)所載所有費用之金額。並實行按日計算。且,本契約期限內,因租稅法規變更致稅費增加時,該增加部分應全部由客戶負擔。

2. 客戶未按所約定之期限支付費用且經催告後仍不支付時,本公司可未經事前通知暫停對客戶提供本服務。其後持續拖欠一定期間時,本公司可未經事前通知強制終止本契約。

3. 無論是何理由,對於客戶已對本公司支付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利用費、分潤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等,除依費用之性質,雙方另有其他書面約定外,本公司概不返還。

第4條 (支付方式)

客戶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前以匯款、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方式支付費用至本公司指定之帳戶內。匯款手續費應由客戶負擔。

第5條 (遲延利息)

客戶遲延對本公司支付費用時,客戶應自支付期限之次日起至清償為止,以1 年365 日按日計算之方式,按年利率5%向本公司支付遲延利息。

第6條 (數據之著作權及所有權)

1. 與本服務相關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等皆歸屬於本公司。

2. 關於在本服務中所登載之客戶的文章、圖像、影像等(以下稱「著作」)所涉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稱「智慧財產權等」)之歸屬,由客戶提供之著作,皆歸屬於客戶。另,即使在智慧財產權等歸屬於客戶之情形下,客戶仍同意無償、於契約有效期限內授權本公司得為進行使用、改作、發行、讓與等所需之目的,使用該智慧財產權等。

3.本契約有效期限內客戶同意授權本公司得依以下方式使用智慧財產權等。另,對於本公司根據本條使用智慧財產權等,客戶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亦不應使著作人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① 任意選擇智慧財產權等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重製、加工、編輯,或與其他資訊素材等組合後登載於本公司網站;

② 為了促銷及宣傳在本公司網站所登載之商品(包括為了提高從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查詢服務,就本公司網站之引導而向第三人提供之情形)使用智慧財產權等之全部或一部分。

第7條 (資訊系統之修正)

如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對於E 排客資訊系統進行修正或升級時,得未經通知客戶而為之。

第8條 (客戶所為之準備)

1. 客戶在利用本系統之際對於必要之通訊設備、及其他其附帶之一切設備之準備及線路利用契約之簽訂、網際網路連接服務之加入等,應自行負擔費用為之。

2. 除非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因通訊設備等之故障等致本服務之提供受阻時,或客戶因利用本服務致通訊設備等發生故障等時,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3. 利用本服務所需通訊費等由客戶自行負擔。

4. 客戶應負責保持客戶通訊設備等正常運轉,以使本公司所為本服務之提供不受影響。

5. 客戶應本著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管理本公司發行之ID、密碼,客戶利用本公司所發行之ID、密碼所為之行為視為客戶之行為。

第9條 (注意事項)

若客戶使用自己之設備利用本服務時,客戶應遵守以下事項。

① 如客戶設備所感染之病毒對本公司之伺服器及本服務之提供造成影響者,客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實際發生的損害。另,客戶應致力於下載防止客戶設備感染病毒之軟體。

② 除非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因客戶所使用之通訊設備、軟體、及其他其附帶所需之一切設備、電信線路、網際網路連接服務等之故障等,即使致客戶無法接受本服務,本公司亦不負任何責任。

③ 如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客戶發生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客戶設備感染了病毒時;

‧客戶設備系統異常時;

‧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事由之原因致發生故障時;

④ 本公司概不保證客戶利用本服務時,處於可進行網路通信之操作環境。

第10條 (禁止事項)

1. 客戶於利用本服務之際不得發送有關以下之資訊。且亦不得設定與發送有關以下資訊之網站鏈接。

① 誹謗他人、損毀名譽或侵害隱私之資訊;

② 侵害著作權、肖像權等他人權利之資訊;

③ 不真實之資訊;

④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資訊;

⑤ 本公司認為不當之資訊。

2. 本公司可刪除違反前項之資訊及鏈接或有存在此情形之虞之資訊及鏈接。

3. 客戶利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以下各款規定之行為。

①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第三人或本公司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權利之行為;

② 侵害或有可能侵害第三人或本公司財產或隱私之行為;

③ 損毀或重傷誹謗第三人或本公司之名譽、信用之行為;

④ 對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利或損害之行為;

⑤ 違反或有可能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⑥ 就ID 等對第三人為讓與、借與或買賣等之行為;

⑦ 不正當使用ID 等之行為或使用第三人ID 等之行為;

⑧ 對本服務及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應用程式為改造、反向工程、反向編譯、反向彙編等行為。

⑨ 本公司認為違反本規約規定之行為及本公司認為不妥之行為。

4. 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就基於本契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部分為讓與、借與、抵押等任何處分。

第11條 (保密)

雙方應將在利用本服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全部資訊作為保密資訊管理,不超出目的進行使用或向第三人揭露、洩露。另,雙方應使其員工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12條 (服務之停止)

發生以下任一事由時,本公司可停止提供本服務,或推遲提供本服務:唯停止期間不計收利用費。

① 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天災、事變、其他緊急事態時;

② 本公司電信設備發生故障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時;

③ 定期或緊急進行本公司電信設備之維護、施工等時;

④ 適用法令之管制、法院之決定等時;

⑤ 本公司認為停止提供本服務為宜時;

⑥ 客戶違反本規約各項條款之一時。

第13條 (免責)

1.因前條各款規定之事由及內亂、火災、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或政府管制等本公司無法控制之事由(以下稱「不可抗力」),即使導致遲延履行或不履行本契約,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2.本公司對於本服務之準確性、有用性、完整性、及客戶對本服務所為之其他利用不作任何保證,除非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即使基於本服務之利用致客戶遭受損害,亦不負賠償該損害之責任。

3.除非本公司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否則,發生以下各款規定的損害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① 依第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限制客戶對本服務之利用致客戶發生之損害;

② 因通訊線路及移動通訊終端設備等之故障等所致之本服務中斷、遲延、中止而發生之損害、與本公司服務有關客戶發生之其他損害;

③ 因客戶怠於履行第19 條之報告義務而發生之損害;

④ 因客戶未確認第24 條第1 項之通知而受到之損失;

⑤ 因客戶違反本規約發生之損害。

4.非因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致客戶無法再使用本服務,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減少、返還該費用或賠償損害等)。

5.本公司概不保證客戶所尋求之本服務之效果。

6.有關本服務,本公司不對本規約明確規定之事項外負責。另,即使本公司負責,該責任範圍亦僅限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客戶直接且實際已發生之正常範圍內之金錢損害賠償。

第14 條 (本契約終止)

1. 本公司或客戶任一方有該當以下各款任何之一時,可無需任何通知、催告即可終止本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

① 查明於申請時為虛假事項之記載時,或有為虛假事項之記載之虞時;

② 認為有違反本規約規定之虞時,或已違反時;

③ 被申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拍賣或因滯納稅費而受處分時,或者有發生該等情事之虞時;

④ 被申請開始公司重整程序、破產或拍賣或者自行開始公司重整程序、申請破產時,或者有發生該等情事之虞時;

⑤ 決議解散時或死亡時;

⑥ 陷入停止支付或無力支付時,或者因票據、支票被拒付受到金融機構停止交易處分時;

⑦ 被宣告為被監護人、禁治產人或被輔助人時;

⑧認為資產、信用、支付能力等發生重大變更時;

⑨ 法人格、高級幹部或屬於幹部的職員成為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對象(包括受調查性報導之情形),而不利於或有不利對方之虞時;

⑩ 作出違反法令之行為時,或查明過去作出過同樣行為時,或者有存在該等情事之虞時;

⑪ 除上述各款所列事項外,因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影響業務之執行,或有影響之虞時;

⑫ 違背本規約或隨之簽訂之契約各項條款時;

2.任一方該當前項各款之一時,自應失去期限利益,立即履行、停止對對方的一切債務。

第15 條(存續條款)

本規約第5 條、第6 條、第9 條至第13 條、本條、第18 條、第19 條、第21 條至第28 條之規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亦應存續。

第16 條(損害賠償)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對對方造成損害時,應全額賠償未違反方所遭受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等。

第17 條(對第三人之委託)

本公司得不經客戶事先同意或未向客戶發出通知即將本服務相關業務之一部分或全部委託給第三人。如因委託予第三人致客戶受有損害或無法正常使用本服務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原締結之條件權益不因此受有影響或變動。

第18 條(準據法)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台灣法。

第19 條(報告義務)

變更商號、代表人、地址或聯繫方式等時,應迅速通知對方。

第20 條(終止契約)

客戶終止本契約時,客戶應以本公司指定之書面方式於本公司指定之日期前申請終止契約。

第21 條(本契約終止後之措施)

1. 無論理由如何,本契約終止時,客戶已向本公司支付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利用費、約定之分潤費及其他各項費用等),除依費用之性質,雙方另有其他書面約定外,應不予退還。

2. 無論任何理由,本契約終止時,客戶應於該終止日所屬之月之次月最後一日前向本公司清償對本公司之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終止違約金。)。

3. 本契約終止時,關於本公司給予客戶之費用之折扣、減免等,應以本契約終止之日所屬之月終止。

第22 條(管轄法院)

關於與本契約相關之訴訟,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作為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3 條(規約之變更)

1. 本公司得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客戶,且取得客戶同意後變更本規約或本服務之內容。

2. 本公司根據前項變更本規約或本服務之內容時,應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法向客戶通知變更後之本規約或本服務之內容。

3. 本規約或本服務之內容予以變更時,應適用變更後之本規約及本服務之內容。

4. 本公司得一個月前通知客戶,且取得客戶同意後變更或廢除本服務之一部分或全部。

5. 本公司因合併、事業讓與等理由,需要使第三人承繼或受讓本契約上之地位時,本公司得經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用戶,使該第三人承繼或受讓本契約上之地位。

第24 條(通知)

1. 本公司對客戶之通知應透過發送書面、發送電子郵件、發傳真、在Web 網頁上登載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妥善之方法進行。

2. 前項通知以書面發送時,於發送該書面之日之第三天(但,該期間逢法定休息日時,為加上法定休息日之日)視為到達客戶;以電子郵件發送或以傳真發送時,於該電子郵件或該傳真發出之時視為到達客戶。又,前項通知以在Web 網頁上登載作出時,於在Web 網頁上登載之時視為到達客戶。

第25 條(利用目的)

本公司基於以下任一款之目的,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的相關資料:

① 提供本服務時(包括為各項費用等之請款時);

② 為有關本規約或本服務變更之通知時;

③ 與本服務相關需緊急聯絡時;

④ 本公司等實施宣傳、問卷調查時;

⑤ 為營銷數據之調查、分析、新的服務開發時;

⑥ 為提供給本公司等及業務合作企業的統計資料之製作時;

⑦ 基於法令規定時;

⑧ 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時。

第26 條(競業禁止)

於本契約期限內及本契約終止後3 年內,無論是何緣由,客戶均不得就本公司認為與本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自己(包括客戶的母公司、子公司及有出資關係的公司。)或透過第三人為競業事業。

第27 條(聲明條款)

1. 雙方聲明、保證自己或第三人不進行以下各款規定之行為:

① 對對方或第三人為超過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② 對對方使用威脅性言行或暴力之行為;

③ 透過耍手段或施威妨礙對方工作或損毀信用之行為;

④ 相當於上述各款之行為。

2. 亦應使雙方的受託方(數次轉委託的情況亦應包括在內,受託方等、無論名稱如何,以下稱「受託方」)為前項之聲明及保證,受託方對此有所違反或觸犯者,應採取解除與受託方之契約等必要措施。另,如查明受託方有違反本條第1 項規定之事實時,應立即將該事實報告對方。

3. 雙方或受託方受到反社會勢力不當要求或妨礙業務等之不當介入時,應拒絕之或使受託方拒絕之,同時於被不當介入之際迅速將該不當介入之事實報告對方,就對方向偵察機關報警及對方之報告提供必要協助。

4. 發現(包括被報導之情形)對方存在違反前三項中任何一項規定時,可在不進行任何催告之情形下,且無需承擔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及其他任何義務,解除本規定項下之契約等及其他雙方之間締結之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另,因本項之解除,不對未違約方提出任何請求、主張、異議,且,亦不妨礙對違約方之損害賠償請求。

第28 條(誠信原則)

本規約未約定事項或對本規約各項條款之解釋產生疑義時,應由客戶與本公司本著誠意進行協商,力求解決。


2016年11月16日制定

2017年1月4日改定

2017年7月18日改定